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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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沈新艺  发布时间:2018-03-06   动态浏览次数:7455

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

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

苏州市财政局

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苏委老〔20181

 

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

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

  

各市、区(委)老干部局,市委各部委办局、市各委办局、市各人民团体、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:

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江苏省财政厅、人社厅《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》(苏委老干〔201783号)和《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苏委老干〔201784号)的文件通知精神,经研究决定,调整我市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正省级干部(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)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0元。

二、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干部(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)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00元。

三、享受副省级医疗及以上待遇的老红军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0元。

四、193777194592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。

五、1945931949930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2900元。

六、自雇费与护理费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享受。

七、凡符合劳人险〔19833号文件规定,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,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。

八、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。

九、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。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      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 

201821
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201821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