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
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
苏州市财政局
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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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委老〔2018〕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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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
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
各市、区(委)老干部局,市委各部委办局、市各委办局、市各人民团体、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:
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江苏省财政厅、人社厅《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》(苏委老干〔2017〕83号)和《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苏委老干〔2017〕84号)的文件通知精神,经研究决定,调整我市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正省级干部(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)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0元。
二、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干部(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)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00元。
三、享受副省级医疗及以上待遇的老红军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0元。
四、?xml:namespace>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。
五、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2900元。
六、自雇费与护理费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享受。
七、凡符合劳人险〔1983〕3号文件规定,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,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。
八、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。
九、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。
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
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8年2月1日